寻衅滋事罪

撤销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 丹顿农州初级法院

指控:

  1. 寻衅滋事罪 — 《1958年刑事法》第195H(1)章节
  2. 抢劫罪 — 《刑事法》第75(1)章节
  3. 偷窃罪 — 《刑事法》第74章节
  4. 非法攻击罪 — 《即决犯罪法》第23章节
  5. 非法攻击罪 — 《即决犯罪法》第23章节

案情事实:

我们的当事人因发生在某家购物商场食阁内的一起斗殴事件,而被控寻衅滋事罪及一系列其他与攻击罪相关的指控。

我们的当事人被指在事发时,与几名友人在案发现场。据称,其中一名友人开始向申诉人挥拳、要钱。指控更称,我们的当事人在案发时与其友人一并参与了斗殴攻击的违法行为。我们的当事人由此被控寻衅滋事罪以及其他斗殴攻击相关的指控(欲了解更多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最新资料,请点击这里 https://www.criminalsolicitorsmelbourne.com.au/offence/assault-offences/affray)。被指控的嫌疑人中,据称有人在攻击事件后肆意拿走了申诉人的个人物品。

而申诉人只认得其中一名攻击者,却不认识其他任何一名参与事件的嫌疑人。警方于是透过案发现场的闭路电视取得监视画面,凭借视频影像试图确认参与事件的嫌疑人。

我们的当事人在其中一条监控视频中,被拍到和被指认出的友人一起进入并随之离开案发现场的食阁。但是被拍到的案发经过,画面非常模糊。

结果: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明确指认嫌疑人以及警方是否能够确立我们的当事人无可置疑地参与了斗殴滋事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嫌疑人是透过指认程序或相册举证的过程被申诉人明确指认出而确定的,即为申诉人在一排嫌疑人中或符合基本描述的人相中,明确指认出嫌疑人。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检控方的指控仅仅凭借了监控视频所捕捉到的画面。

检控方以被告在场为理据,指控被告(即我们的当事人)虽然并未参与斗殴滋事的违法行为,却也难脱干系,实属构成共同犯罪的同谋。

检控方所持立的场是带有瑕疵的,因为检控方必须证明并明确举证指出我们的当事人在案发时,积极参与、协助或怂恿了被指控的违法行为。

在预审案件会谈时,我们与检控官详谈了个中争议,并指出监控视频当时并未拍到任何画面足以证明我们当事人参与了案发经过。

事件最终以检控方提议撤销所有对我们当事人的起诉为句点,而我们的当事人也同意放弃向检控方追诉任何相关费用的权利为条件。

若我们的当事人意欲追诉相关诉讼费用,案件就必须过堂聆讯。而我们的当事人只想尽快了解此次事件,因此也欣然接受了检控方提出的撤销条件。

我们的律师在此次案例中,凭借其对共同犯罪、同谋关系这条法律的深入了解,为我们的当事人据理力争,打出了漂亮的结果。此次被起诉的指控皆属于较严重的性质,能让检控方撤销所有指控并非易事,而能够让我们的当事人避免出庭接受审讯,当然是最理想且完美的结果。